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08]第034号
宁波立华植物提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莉蓉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凤鸣路899号
2008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察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图像证明材料壹份;4、测试报告壹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镇海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第二、三联将罚款缴至镇海区工商银行胜利路分理处(注:不可转帐、信汇,正规发票由银行开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