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08]第037号
宁波市镇海五金锻打拉丝厂:
法定代表人:顾甬强 职务:厂长
详细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村
200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酸洗生产车间并投入生产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察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图像证明材料壹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项目生产使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